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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    信息发布者:一抹阳光
    2017-08-02 07:32:11   转载

    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    第一章总则

    第一条为鼓励中外投资者来农安投资兴业,加快开放、富强、和谐新农安的建设步伐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,结合农安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,制定本政策。

    第二章投资产业政策

    第二条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,按照经济、社会、环境统筹发展的要求坚持保护生态、改善环境、节约资源与开发建设并重的原则,围绕市场化、工业化的发展方向,鼓励投资高新技术产业、矿产资源业、农畜产品加工业、劳动密集型产业、环保节能型建筑材料业和旅游文化产业。

    第三条为更好的推进“一城两柱、一线两区”战略的实施,鼓励到农安工业集中区和合隆经济开发区以及沿302线开安镇、华家镇、哈拉海镇和烧锅镇投资相关产业,兴办企业。

    第四条鼓励利用农安资源和区位优势,兴办食品加工型、医药化工型、机械制造型、服装包装型、建材加工型、商贸流通型和旅游文化型企业。

    第三章收费减免政策

    第五条企业在建设期间属国家、省、市部门收费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;属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征即退,劳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
    第四章投资服务政策

    第六条中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项目、技术改造项目、文化旅游项目、商贸流通项目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,由项目责任单位为投资者提供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全程服务。

    第七条需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,由县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和协助办理,在有效工作日内办结(涉及到国家、省、市以上审批的土地征收、项目规划手续、特殊行业审批的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办结时限)。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。

    第八条对重点企业除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税务检查外,县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软环境建设办公室批准,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。

    第九条中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,投资者要求到农安县落户的,免费给与办理落户手续;在办理子女入学时,允许自由择校,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收择校费,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达到议价生录取线的可免收议价生费;企业在建成投产后,每年可免费在县电视台为本企业的经营、产品作宣传广告一次,连播7天。

    第五章中介奖励政策

    第十条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项目、技术改造项目、文化旅游项目、商贸流通项目的招商单位,由县政府给予奖励。具体奖励办法按《农安县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》执行。

    第十一条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项目、技术改造项目、文化旅游项目、商贸流通项目的中介单位或中介人,由县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‰予以奖励。奖励资金,由县政府在项目建成投产后,分期支付:建成投产奖励1‰;地方财政获利后奖励2‰。

    第六章特殊政策

   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、带动作用较强的项目,在税收、用地、收费等方面可以采取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的办法,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。

    第十三条对投资数额较大,并对县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,可给与一定的政治待遇或名誉职务。

    第七章附则

    第十四条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》(农发[2007]1号)同时废止。如本政策所规定内容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悖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
   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农安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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